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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