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草案还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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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