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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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