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作必要修改后重新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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