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 (四)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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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