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 (四)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清 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 (四)个别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