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者失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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