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养护计划第八条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