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养护计划

第七条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航道的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

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变化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航道养护计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