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航道养护资金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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