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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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