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应急停航应当及时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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