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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