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十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协调,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气象条件下,或者重点时段、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增加航道巡查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频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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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