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十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通航建筑物应当加强日常监测维护,降低停航检修频率,缩短停航时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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