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煤矿安全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并进行核对、登记和统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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