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