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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