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