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十七条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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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