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 (三)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