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三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