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三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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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