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第七十二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且签发《征免税证明》。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