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