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凭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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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