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凭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