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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