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八条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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