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