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二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且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三)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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