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申请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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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