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第六十一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申请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