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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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