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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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