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