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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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