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第五十七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