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七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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