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三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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