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三条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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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