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三条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