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加工发票等相关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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