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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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