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