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