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