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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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