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七条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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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