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六条

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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