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一条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