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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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