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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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