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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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