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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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