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