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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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