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十五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