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十五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