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