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十四条

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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