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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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